黑龙江省“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
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着力解决我省自然保护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二、 工作目标
完成2018年下半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新发现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建立健全人类活动点位总台账、焦点问题台账和实地核查问题台账;梳理2017、2018年两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四类焦点问题整改完成率要达到70%;监督检查地方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
依据《黑龙江省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厅字〔2018〕59号),深入核查全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49个国家级保护区和7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实地核查重点对象:媒体曝光的自然保护区;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
(三)重点问题: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砂、工矿用地、核心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焦点问题;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问题整改;2018年下半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动态遥感监测新增或扩大问题;全省自然生态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问题。
四、工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落实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督促问题整改。具体包括:
(一)核查点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逐一排查疑似问题点位并进行整改,各市(地)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对疑似问题点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问题台账。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并补充完善各类人类活动点位总台账、焦点问题台账和实地核查问题台账,将2018年下半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动态遥感监测的问题点位补充完善到总台账中,按照台账,重点梳理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清单。
(三)认真核查整改,上报工作报告。落实问题排查、整改、问责的主体责任,对问题清单进行实地核查,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自查,重点对焦点问题开展整改,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包括2019年新发现问题的核查整改,2017、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以及黑龙江省自然生态保护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开展集中整治的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情况。
(四)开展实地检查,推进地方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总局成立省级强化监督工作组,对地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地方推进问题整改。
五、进度安排
(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持续对问题开展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抄送林业和草原、水务、农业农村部门。
(二)2019年8月上旬,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辖区内问题排查、处理、整改等工作,将工作报告和问题台账,以政府名义,于8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抄报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垦总局。
(三)2019年8月25日前,省级强化监督工作组完成实地检查,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推动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机制,对上报的自然保护区问题台账进行审核把关,并上报总结报告。各市林业和草原局切实落实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效履职,全面自查,推进问题整改。提请地方政府对焦点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建立健全问题台账,强化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林草部门和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不断更新完善自然保护区问题台账,做到一事一台账,一事一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协调;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水(风)电和违规旅游开发问题,提请市(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排查清理;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问题的排查清理;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乱占林(湿)地、违法开垦耕地、乱捕乱猎、滥伐林木问题的排查处理;农业(渔业)部门负责配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三)严肃追责问责,督促彻底整改
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禁不加核实,层层转报,要督促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整改,提升成效,真正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备注:原由森工总局和农垦总局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完成移交的,由龙江森工集团各林业局、省农垦总局各管理局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